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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2019-10-11 11:49  阳光高考  浏览量:2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招生工作程序,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顺利完成招生录取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4575),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具有专科(高职)层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办学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体坛路2


邮政编码:571100


咨询电话:0898-65350285(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hnstx.com


第三条 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位于海南省省会——海口市;2016年初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审批正式挂牌成立,是海南省唯一的集体育职业教育、省级运动训练、体育科研三位一体的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律监督检查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重要招生政策,全面负责并协调各类型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各类型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律监督检查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5320905和举报邮箱(hntzyzs@163.com),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体育类。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以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专业招生计划可根据报考人数的多少进行适当增减。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向省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级招办的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对于符合加分或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院校志愿先后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合格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能满足,再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出档的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测试成绩,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投档分相同,则综合参考文化加专业总分,择优录取。若文化加专业总分相同,则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入学后如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专业的,可按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校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运动训练5200/年,社会体育5200/年,休闲体育5200/年,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5720/年,体育保健与康复5200/,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5720/年;住宿费均为500/年;教材费按学年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以上收费以海南省物价局最终审批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供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入学“绿色通道”,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全力解决学生就读期间经济困难问题。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者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    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的,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参加相应专业的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我校历年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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