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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10-10 15:15  阳光高考  浏览量: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的要求,学院招生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性质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学历层次   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代码   13426(国标代码)8616(江西省内代码)

  学校地址   江西南昌市莲塘北大道1636号

          办学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

          联系部门   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3302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招生计划数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视我院在全国各地及本省生源情况分配,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为准。

  我院不预留招生计划,外省投放计划未完成,调回本省参与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各专业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十一  文史、理工、三校生文理生兼收。

    第十  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按考生院校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同等对待。

    第十  文史、理工、三校生文理类按照省级招生机构投档进行阅档,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则由学院调剂到“缺额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将予以退档。如在该省计划未完成,经省级招生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降分录取,录取专业为“缺额专业”

第五章  身体要求

第十  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确立的标准

第六章  学杂费标准

第十  学费: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设定5000元/年/人;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800-1000元/年/人。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学生根据本人情况申请,需出具由当地民政局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按三级(班级,系,院)评定方法,公示后无异议,报省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  在籍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按照有关政策向生源所在地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  学院设立了国家()学金、企业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多种资助项目,具体按学院有关规定评定。

第八章  学历证书认定

    二十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院长:曹端荣(印鉴)

              证书种类:高职专科

  学历证书认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九章  组织与监督

二十一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为副主任,党政办、招生办、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动科系等部门负责人、动科系专业老师代表、傲农集团总裁及学生会主席为委员。

    第二十  为了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院普通高校招生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

第二十  招生咨询

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莲塘北大道1636号   

    联系电话:0791-85739800、85723551

        真:0791-85721007

    Email:278556730@qq.com

第二十  录取信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jxsw

kj.com/)公布。

    第二十  对于学院回复考生咨询有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  学院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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