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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


2019-09-26 10:17  阳光高考  浏览量: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校区分布:金花校区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曲江校区位于西安市雁翔路58号,莲湖校区位于西安市大庆路219号。学校国标代码:10700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首批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学校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院校,陕西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安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西安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西安理工大学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招生类别:西安理工大学招收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美术)、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内地高中班毕业生、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等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调档录取。
    
第十一条 西安理工大学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西安理工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对于江苏地区,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要求选测科目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达4C1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数情况下,按照位次先后进行排序,无位次的省(市、自治区)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参考相关科目进行录取。

对于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考生按照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等级进行排序。该等级相同时,再按照第二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西安理工大学认可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不重复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项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期间,我校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完成时,参加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收艺术类考生。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专业课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方可填报我校。按艺术专业类录取的新生在入校后通过考试确定具体学习专业。

艺术类(美术)录取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通过,体检合格,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当年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测试拟合格者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方可按照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西安理工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九条 西安理工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西安理工大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西安理工大学所有收费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按照学分收取。(理工类、英语、日语专业学费约4500/年、法学专业学费约3500/年、艺术类专业学费约9000/年)

学校设立新生特等奖学金(奖金50000/人)、新生一等奖学金(奖金30000/人)、新生二等奖学金(奖金20000/人)、新生三等奖学金(奖金10000/人)、艺术类奖学金(奖金10000/人)、冬令营奖学金(1000/人)。

新生特等、一、二、三等奖学金及艺术类奖学金奖金分四学年发放。若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出现有不及格成绩或受到纪律处分,则终止新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方式:通过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平台发布。学校通过高考专递给每位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29-82312504    邮编:710048

学校网址:http://www.xaut.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xaut.edu.cn

邮箱:zhaoban@xaut.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西安理工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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