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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09-24 11:43  阳光高考  浏览量:1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 学校代码:12833


3. 层次:高职(专科)


4. 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艺术类考生若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单独测试招生的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及考核,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我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7785145   7652169


传真:0931-7785113


E-mail:zsjyc@lv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优质生源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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