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了解学院的录取规则,充分体现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能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的“十公开”原则和“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六不准”原则。
第四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518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九条 学院地址:兰州市定远东部科技新城园区大道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招生办公室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处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教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工作的意识,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能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服从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学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考试院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外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学院新生录取查询服务平台和各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每年将通过学院官网、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学院官方微博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直接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学校或市(县、区)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学院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标准为 9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不含卧具购置费)。
第二十八条 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电子注册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章 奖学金设置情况及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十分关注经济困难学生,在管好用好国家拨款及学院自筹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的同时,积极开拓帮困助学途径,以“奖、助、补、减”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了专业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等单项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0元。
(四)助: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由专门机构负责为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五)补: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学生家庭如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者,可申请助学金。批准的学生都享受政策性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生活费,比例为25%。
(六)减: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优秀的学生,若交纳学费确有困难可申请“绿色通道”及助学贷款或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 招生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学院法定代表人:孟 虎
(二)联系电话:0931-5321043
(三)传 真:0931-5223189
(四)学院网址:http://www.lzkjedu.com
(五)联 系 人:祁富胜
(六)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远东部科技新城园区大道1号
(七)邮 编:73010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