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各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华德学院 办学类型: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307。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通信工程、信息工程专业实施按电子信息类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分投档次序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依据理工、文史考生类别分别按数学、外语、综合或语文、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文化课均相同时,依据理工、文史考生类别分别按数学、外语、综合或语文、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及烈士子女等生源省特殊照顾考生,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理工类选测科目:物理、化学;文史类选测科目:历史、政治)的等级要求是C和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是测试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依据理工、文史考生类别分别按数学、外语、语文或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招生专业未设置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三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九条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设有台达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地铁2号线终点)。
咨询电话:0451-88128888 88128666
邮 编:150025
学校网址: www.hh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