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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0-07-17 10:55  阳光高考  浏览量: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名称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4035),英文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Design and Sciences。2016年5月,学校部分专业获批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型以普通本科、艺术本科为主,兼有少量专科。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在校生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等。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文理科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或我校划定分数线,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浙江省和艺术类“一档多投”政策的福建省,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安排。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湖南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五)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六)学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劳取酬。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且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均可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wids.edu.cn。招生网址:http://zb.wids.edu.cn。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号,邮政编码:430205。招生咨询热线:027-81731888;招生办公室传真:027-81730653;电子邮箱:wids_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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