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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0-07-17 09:11  阳光高考  浏览量:140

黄冈师范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考生类型包含普通类文理类、体育类、艺术类及中职技能高考本科文理综合类等。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黄冈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514,法人代表为陈向军。


第五条 学校地处楚头吴尾、通江达海、与省会武汉同城化的人文重镇,全国宜居城市,“魅力中国城”——湖北省黄冈市,交通十分便捷,武冈城际铁路半小时内直达,京九、沪蓉等交通大动脉贯穿全境。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


第七条 学校2020年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信息见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听取审议招生工作事宜;对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招生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1.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2.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即把所有考生按成绩排序,优先满足考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按照各省(市、区)招办投档综合分排序执行。


第十五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试行专业大类招生,按专业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各教学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 学校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详见《黄冈师范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及《黄冈师范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投档时,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标准,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详情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可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申请转换专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被我校录取的,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20]6号文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明珠学子奖助学金等。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获得奖助学金的人数可达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均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因办理手续便捷,推荐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对特困生提供专项补助,并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设有阳光助学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大学生科研基金等,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获得资助。


第二十八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校通过黄冈师范学院官网(http://www.hgnu.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jiu.hgnu.edu.cn/zs/ )、黄冈师范学院招办微信公众号、招生公示栏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等。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


电话:0713-8616617  8835368  联系人:郝进仕


传真:0713-8616617             邮政编码:438000


网址:www.hgn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授权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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