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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20年普通教育招生章程


2020-07-06 14:16  阳光高考  浏览量: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译名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MU;


(二)学校地址:哈尔滨医科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大庆校区;


校本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邮编163319)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为本科层次,大庆校区为本科和专科层次;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国标代码:10226。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组织全程录取工作;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统筹全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校本部本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指导大庆校区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大庆校区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区本、专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对招生录取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经公开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时,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05%以内;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投档比例是100%。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2020年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校本部法学、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其他专业选考科目是化学、生物,考生均须选考。大庆校区精神医学专业选考科目是化学、生物,考生均须选考;中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选考科目是化学、生物,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选考科目是物理、化学、生物,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工程选考科目是物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专科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选测科目是物理+化学或物理+生物,等级要求是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是5合格。


第十四条  为了有利于人才培养,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本科批次护理学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采用“2+2”培养模式,学生一二年级在大庆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在校本部学习。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按照高考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服从专业调剂的男生不会被调剂到护理学(护理)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经征集志愿投档的考生依据高考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含合并本科一批、二批省份)的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至缺额专业(缺额专业含同一投档单位大庆校区本科各专业)。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调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以及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如无特殊规定,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学校普通教育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条  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发布途径和申诉电话


校本部网址:www.hrbmu.edu.cn


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64885  86681434


大庆校区网址:www.hmudq.edu.cn


大庆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459—2796666  2796777


学校申诉电话:0451—86606058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以邮递方式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对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二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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