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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2020年统招招生章程


2020-06-28 09:16  阳光高考  浏览量:2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47。办学层次:普通专科。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阅档录取。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各个专业的录取至满额为止;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依次按考生后续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从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调剂录取;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文化基础成绩优先,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分数线后,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各省统(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数、外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体育类考生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逐个依次检索考生院校志愿进行投档。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所有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 ×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七条 对于各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加分和降分执行相关的省考试院规定。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考生语种:我院英语专业教学起点低,学生入学前对英语无特殊要求,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对口升学考生、艺术类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类型:艺术、文史、理工、对口。


第十四条 生源范围:面向河北及辽宁、西藏、山西四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五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20年各省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版和理科版。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1000元/每生/每年。


第十七条 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执行国家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及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一)北校区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107国道与常山西路交叉口47号 


北校区邮政编码:050800


北校区招生办公室:(0311)88247985  88247986  88247987


北校区乘车路线:


1、火车站(东广场)乘148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2、火车北站乘164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3、解放广场乘131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4、北国商城乘132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


(二)西校区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三简路16号


西校区邮政编码:050000


西校区招生办公室:(0311)68092336  68092337  68092338  88888693  88888697


西校区乘车路线:


1、火车站西广场乘坐15路到军医学院站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


2、火车站西广场乘坐9路到西二环新华路口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


学院网址:http://www.sjzjjxy.com


电子信箱:800078666@b.qq.com


Q Q 咨询:800078666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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